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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标准之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时间:2021-02-04 来源:

1.适用伤残等级:五级至十级;

2.支付标准:

五级伤残

本人月平均工资×28个月

六级伤残

本人月平均工资×24个月

七级伤残

本人月平均工资×20个月

八级伤残

本人月平均工资×16个月

九级伤残

本人月平均工资×12个月

十级伤残

本人月平均工资× 8个月

3.特别说明:

“本人月平均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本人平均工资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12个月本人平均工资相比较,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该“本人月平均工资”标准,不受“不高于当地社平工资300%,不低于当地社平工资60%”的限制,但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劳资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由用人单位支付,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的,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距离退休年龄不满5年,属于提前4年、3年、2年、1年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相应减发2个月、4个月、6个月、7个月。距退休年龄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4.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十条

《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16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