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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2-05 来源:
1.适用范围:
工伤职工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期间。
2.支付标准: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一般按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发);
实践中,计发停工留薪期工资时所依据的“原工资福利待遇”是否应包含加班费、奖金、津贴、各项补助等,沈阳地区尚无明确统一规定。
3.特别说明: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4.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16号)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北大街56-35号中粮广场2号楼A座6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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