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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标准之伤残津贴

时间:2021-02-02 来源:

1.适用伤残等级:一级至六级。

2.支付标准:

六级伤残.png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受伤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该“本人工资”标准不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不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3.特别说明:

●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对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对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复查,工伤职工伤残等级发生变化的,自作出复查鉴定结论的次月起,按照变化后的伤残等级调整计发;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依法享受的伤残津贴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化、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能力、相关社会保障待遇调整等情况适时调整。

4.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四条

《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16号)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