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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2-01 来源:
1.适用伤残等级:一级至十级。
2.支付标准:
3.特别说明: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受伤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该“本人工资”标准不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不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自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的次月起开始支付;
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复查,工伤职工伤残等级发生变化的,对变化后的伤残等级不再重新计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4.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16号)第四十一条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北大街56-35号中粮广场2号楼A座6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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