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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积攒下来的未休调休单,离职时被作废,合理吗?

时间:2020-12-23 来源:

案例:

小吴是某公司员工,工作半年后其提出辞职,并表示自己还有6天的调休单没有使用,要求企业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单位人事部负责人不同意,表示要么你把调休单用完再走,否则自动作废。小吴对这一答复不满,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案例解析:

这是一起因员工来不及使用调休单要求单位支付加班费而引发的争议。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调休单能否作废。从以上案例来看,调休单是不能作废的。

首先,《劳动法》第32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关系。小吴在试用期提出辞职,公司应当批准。其次,小吴在公司工作期间,公司曾在休息日安排小吴工作,理应安排小吴进行补休,或者支付加班工资。《劳动法》第44条规定:"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 所谓调休单,就是尚未安排补休的证明。现在公司在尚未安排补休的情况下,小吴依据《劳动法》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就必须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当然,公司也可就此事与小吴进行协商。如果小吴愿意先使用调休单,后解除劳动关系,公司也可以不支付加班费,但是除了安排小吴补休外,还应多支付给小吴6天的工资。另外,其他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单位应当承担的义务,都不能在这6天内中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