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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12-22 来源:
Q:请问顾问老师,我公司有1名员工是六级伤残,他主动提出和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由于公司没有给他缴纳社保,这种情况下公司可以和他签订工伤赔偿协议来协商工伤保险待遇吗?如果协商的补偿标准低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是否有法律风险呢?
A: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公司可以与工伤员工就补偿数额、方式等进行协商,并签订工伤赔偿协议进行明确。一般情況下,员工已经经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并且员工或其亲属知晓工伤待遇赔偿标准,双方之间也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情形的,此时签订的工伤补偿协议应当认定为有效合同。
但如果未经过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公司很有可能损害员工的合法权益,与员工签订补偿显著低于法定补偿的协议。这种情形下,员工可以诉诸法院,以显失公平为由撤销双方签订的工伤补偿协议,但并非都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实践中也有协商赔偿后员工反悔要求补偿差额被驳回的案例,原因在于法院自由裁量下认为双方约定的标准不明显低于法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具体各地法院参考的标准也不一致,但一般不得低于70%,一些法院裁量的标准更高,建议公司参考当地判决进行约定。当然,如果协议赔偿标准高于实际赔偿标准应当认为是双方真实的意思,按照协议支付工伤赔偿
除此之外,为防止后续产生纠纷后公司处于不利地位,建议公司与员工协商签订工伤偿协议时,要对工伤赔偿金、涉及具体名目以及参照《工伤保险条例》中所规定的工伤(亡)情况进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