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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12-21 来源:
Q:我公司因现人力资源经理曾经有过薪酬主管的工作经历所以聘用她,想她入职后可以为公司原有薪酬体系带来一些调整,同时可以帮助理顺公司管理体系。但她入职后没有体现出她应有的价值,所以公司可以以她不胜任工作为由对她进行调岗降薪吗?
A:《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二)项中规定,用人单位对于“不胜任工作”的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并未对用人单位如何界定员工“不胜任”加以明确,因此,法律赋予企业可以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决定员工的去留,行使企业自主管理权。
但从风险防范和成本控制的角度来讲,用人单位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通常情况下,司法机关通常结合以下因素判断:(1)岗位职责和考核标准是否公示;(2)考核过程是否公开公正;(3)劳动者工作不合格是否有明确的事实证据。缺少任意一环都极易引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
因此,在制定绩效考核时必须明确每个岗位的具体工作内容、任职资格及绩效标准。一方面,使员工对工作内容工作目标有清晰了解,明确努力方向;另一方面,有明确的目标才能考核员工的工作,才能在提高员工个人绩效的同时推动企业整体运营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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