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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8-02 来源:辽宁日报
2020年1月1日起,我省全面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近日,省政府下发《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决定整合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立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制度。
今年9月底前,我省各市将制定出台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具体实施方案;年底前,完成做实市级统筹、整合经办服务、统一信息系统等各项准备工作;2020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在市级行政区域内实现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和基金管理统一。
统筹考虑城乡居民医疗保障需求,合理确定城乡统一的成年及未成年(包括学生)居民个人缴费标准,整合后城乡居民实际人均筹资和个人缴费不得低于现有水平。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以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贫困群体参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继续按规定给予补助。
均衡城乡居民保障待遇,统一保障范围和支付标准,完善门诊和住院保障政策,为参保人员提供公平的基本医疗保障。合理确定城乡居民医保起付线、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等待遇标准,对统筹区域内符合规定的转诊住院患者连续计算起付线。
全省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统一执行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及相关规定,并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实施动态调整。按照先纳入后规范的原则,将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定点医药机构整体纳入医保协议管理范围。
整合城乡大病保险政策,在市级行政区域内统一筹资标准、待遇政策和管理服务。统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原则上按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最低支付比例不低于60%,合规医疗费用每增加5万元支付比例提高5%,最高支付比例控制在70%;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费用补偿不设封顶线。
同时,各市将积极推进做实城乡居民医保市级统筹,建立城乡一体化经办服务体系,加强医保信息系统建设,推进支付方式改革,加强医保基金监管,确保新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平稳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