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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8-02 来源:
通知提出
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预防、协商和调解,创新发展“枫桥经验”,引导用人单位与农民工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发挥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作用,加强调解与仲裁、诉讼衔接,妥善调处拖欠农民工工资重大集体劳动争议。 提高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仲裁质效,集中限时办结超审限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仲裁案件;落实简易处理规定,将仲裁审限缩短至三十日内;依法发挥终局裁决、先行裁决、先予执行等制度效能,提高争议案件仲裁终结率;对重大案件实行仲裁机构负责人挂牌督办制度;加强仲裁与诉讼衔接,统一裁审法律适用标准,建立裁审证据衔接制度。 强化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审判、执行和保全,完善案件审理机制,畅通立案“绿色通道”,主动依职权调查,充分发挥简易程序和小额速裁机制功能;加大案件执行力度,将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作为重点民生案件纳入速执程序,及时给予执行救助等;落实案件保全规定,对农民工追索工资案件申请财产保全的,一般不应要求担保等。 《通知》还从提高政治站位、加强预警监测、健全协同机制、做好便民服务、加强宣传引导等方面对推动落实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