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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沈阳市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补充通知_沈阳名仕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时间:2019-08-0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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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沈阳市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各区、县(市)税务局:

根据减税降费工作安排,现将社保费相关基数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8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2019〕59号)要求,自2019年7月1日起,以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工资和城镇私营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全口径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2018年度全口径平均工资为4801元/月。


二、按照《关于完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的会议纪要》(2018年市政府第67号)、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9年7月29日发布的《关于明确我市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规定,我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企业统筹缴费基数上限亦参照省全口径平均工资,比例不变。


三、鉴于此次基数上限调整文件下发时间为2019年7月29日,执行期自2019年7月1日开始,因政策调整所造成的2019年7月用人单位多缴的企业养老保险费统筹部分可在2019年8月进行抵顶。


四、根据《关于规范我市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沈人社发〔2018〕58号)规定,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参照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处 

2019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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