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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8-18 来源: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每年7月1日至8月31日,都是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日子。不知道小伙伴们都申报缴费了没?小编在此总结出了有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热点问题,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仍有不懂的地方,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咨询。
1.辽宁省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申报缴纳是根据哪些法规来执行的?
辽宁省的残疾人保障金的申报缴纳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 〔 2015 〕 72 号)、《关于印发辽宁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辽财非 (2016)415号)、《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部分征收政策的通知》(辽残联发〔2017〕41号)及《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这三个政策来执行的。
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谁缴纳?征收机关是谁?
各类企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以经营收入为主要支出来源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均可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由地方税务机关按属地原则及现行税收管理体制统一代征保障金。
3.今年申报缴纳的是哪年的残保金?
今年申报缴纳的是2017年度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4.用人单位应在什么时候申请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用人单位应于每年7月1日至8月31日的工作日期间,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5.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怎么计算?
(一)保障金计算公式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x1.5%一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根据《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规定,设置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既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在职职工人数及残疾人就业人数计算公式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以《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笫1号]和后续有关工资总额的规定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相关规定、解释为准)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公式为: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实际月份在职职工人数总和除以实际月份数。
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计算公式为:
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月份总和除以12个月。
6.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是什么?
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3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
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用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7.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逾期缴纳有什么后果?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按照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