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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人注意!缴采暖费之前必看!没有它今年就不能报销了!

时间:2017-08-18 来源:新北方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新规

增值税发票要有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如果你要拿采暖费发票去单位报销

一定要让供热企业在发票上标注

您所在企业的税号

(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否则,不能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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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公告),自2017年7月1日施行 。


文件要求:“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同时,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采暖费发票有变化

没有“企业税号”不能报销


因此,今年7月份以后,沈阳地区凡是需要回到本人所在企业报销采暖费的用户(即仍实行采暖费报销制度的),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向供热单位提供本企业的相关信息,即用户所在企业的税号(购买方纳税人的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开票地址及电话,可不提供)。否则,“不得作为税收凭证”,也就无法作为报销凭证。

 

如果用户不提供或提供的不准确,供热企业就无法在发票上进行标注,用户也就无法报销,用户还得回供热企业更换发票。


也就是说,如果您在缴采暖费的时候,还是像往年一样:交了钱,拿了发票就走了。到了您拿采暖费发票去单位报销的时候,这个发票是无法作为报销凭证的,也就无法报销。必须得多跑一趟,回供热企业,更换标注了您所在企业的税号的发票,才能报销。


 所以,在这里提醒大家,缴采暖费之前要跟自己所在的企业,把企业的税号(纳税人的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要来,然后再去缴采暖费,这样拿到的发票就能顺利报销啦!


为避免造成采暖用户出现二次排队换取采暖发票的情况出现,沈阳市房产局己通知供热企业提前向用户宣传,大家在缴费的时候也多留意一下。另外,其他地区可能也会对采暖费发票的要求作出相应调整,所以建议省内其他地区的朋友们,缴采暖费之前,注意留意当地发布的相关公告,以免手续不全,无法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