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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核定2017-2018年度医疗保险缴费工资的通知

时间:2017-07-03 来源: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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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核定2017-2018年度

医疗保险缴费工资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

    2017-2018年度医疗保险缴费工资申报核定工作即将开始,为做好此次年度工资申报核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说明如下:

1、申报缴费工资时间

    请各参保单位于2017年7月1日至13日,登陆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门户网站(www.syyb.gov.cn),在“单位办事大厅”的服务导航中选择“2017-2018年度缴费工资申报”项,并按照操作流程进行申报。


2、申报缴费工资数额

  请各参保单位按照《关于申报缴费工资有关事宜的说明》内容,严格按照职工的实际工资申报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实际工资是多少,就申报多少,不需要也不应该与社平工资比较和挂钩。缴费工资申报后,原则上一年内不予调整,各参保单位需保证申报数据的准确性。


3、违规申报缴费工资的处理

  各参保单位一定要严格按照职工实际工资额申报缴费工资,避免因漏报、虚报、瞒报缴费工资给单位和个人造成不良影响及经济损失。如出现虚报、瞒报等行为,将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刑法解释、《社会保险法》和《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稽核部门也会针对各单位申报的缴费工资进行专项稽核工作。


4、缴费基数的核定

  《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规定,“用人单位人均缴费工资低于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或者无法认定工资总额的,以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职工本人工资收入高于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职工本人工资收入低于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将原执行的2016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4959元暂调整为5449元,60%为3269元,如与公布的社平工资不符,再进行调整。如确需调整,也不需要参保单位另行申报。特别提示的是,本条内容与参保单位申报缴费工资无关,仅作为核定缴费基数使用。


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2017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