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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起沈阳启动医保和生育险合并试点

时间:2017-06-30 来源:

沈阳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试点于今年6月底启动,7月1日正式实施。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8.6%;在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维持2%不变,由用人单位代为扣缴。


近日,沈阳市政府办公厅发布《沈阳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实现“四统一、一不变”,即统一参保登记、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统一医疗服务管理、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及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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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作为全国12个试点城市之一,

试点于今年6月底启动,

7月1日正式实施,

试点期限为1年左右。


  医保和生育险统一参保登记

  原则上医保同步参加生育险

  实现统一参保登记,进一步扩大生育保险覆盖的职业人群,结合全民参保计划,摸清底数,实现应保尽保。

  沈阳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城镇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在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原则上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实现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将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统一征缴、合并使用,实现基金共济。


  新的用人单位医保缴费比例8.6%

  个人缴费比例维持2%不变

  从7月1日起,以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缴费比例(0.6%)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8%)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8.6%;在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维持2%不变,由用人单位代为扣缴。

  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待遇支出项目,准确记录生育保险医疗待遇、生育津贴待遇支出的具体情况。建立基金风险预警机制,坚持基金收支运行情况公开,加强内部控制,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两险合并实施后

  实行统一定点医疗服务管理

  统一医疗服务管理,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实行统一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相关医疗服务协议,将生育医疗服务与医疗保险服务有关要求和指标同时纳入协议内容中,并充分利用协议管理,强化对生育医疗服务的监控。统一执行辽宁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

  《方案》还提出将开展摸底测算,对沈阳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基金、参保人员、信息系统等基本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完成相关基础数据整理和两项保险合并实施试点基金测算工作。同时制定出台《沈阳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焦点问答


  问:医保和生育险合并后,会不会降低相关生育险待遇?

  答: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试点工作实施期间确保参保人员的生育保险待遇在现有基础上不降低。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支付标准按照《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关于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政策的指导意见》(辽人社发〔2014〕310号)和《沈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43号)等法律法规执行,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问:医保和生育险合并后,有何好处?

  答:首先,合并实施不会影响参保人员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且有利于提高基金共济能力、减轻用人单位事务性负担、提高管理效率,为推动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问:如果办理医保和生育险是不是还得分头办理?

  答:将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生育保险经办管理仍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整合经办力量,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一步对内部机构、人员、信息等进行必要整合,集中统一经办所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事务。

  充分利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平台,按照金保工程“标准统一、资源共享、数据集中、服务延伸”的建设要求,整合信息资源和服务渠道,升级改造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信息系统,支持业务统一经办、数据统一管理,满足合并实施需要,实行信息系统一体化运行,确保信息系统及时反映生育待遇享受人员、基金运行、待遇支付等方面运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