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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人社发 [2021] 13号 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时间:2021-10-08 来源: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1号令)和《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77号令),经省政府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对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公布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档标准为1910元,二档标准为1710元,三档标准为1580元,四档标准为1420元。

 

二、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档标准为19.2元,二档标准为17.2元,三档标准为15.9元,四档标准为14.3

 

各市政府要根据《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和调整后的辽宁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请于2021109日前报省政府批准。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2111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