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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落实《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实施细则

时间:2017-06-09 来源:

为贯彻落实《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有关条款,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研究并制定本实施细则,具体内容如下: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职工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为40万元;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为60万元;家庭成员3人以上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为80万元。


    二、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

购买商品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及其家庭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20%;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30%。购买存量(二手)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及其家庭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屋竣工使用年限为10年(含)以下的,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30%;房屋竣工使用年限为10年以上、25年以下,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40%。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屋竣工使用年限为10年(含)以下的,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40%;房屋竣工使用年限为10年以上、25年以下的,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50%。对三次及以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家庭,不予受理。


    三、《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沈政办发﹝2016﹞40号)和《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补充措施的通知》(沈政办发﹝2016﹞106号)规定的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同时废止。


 2017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