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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3-24 来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将发生工伤的情形从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延伸到了“上下班途中”,目的为了最大限度保障工伤职工的权益。但实践中对“上下班途中”的理解不一经常会引发争议,对此,法律也进行了规范和列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 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点与住所地点,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 在合理时间往返于工作地点与配偶、父母、子女居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 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的上下班途中;
(四) 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可见,当“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产生争议时,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是认定部门考虑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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