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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辞职,用人单位能否“拖”着不办?

时间:2021-01-11 来源:

Q:如果员工已经向公司提交了辞职信,但是公司现在因为没有找到合适的人接替他,想让他多工作一段时间,这样做公司有什么风险吗?


A: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规定既是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依法享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只要辞职申请符合上述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和批准。因此,该员工无须得到公司批准,辞职信自递交之日起30天后生效。而离职证明是证明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凭据,也是劳动者申领失业保险金的重要资料。《劳动合同法》第89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公司不仅无权拒绝员工的辞职申请,还应及时为其出具离职证明,以防将来可能出现的损害赔偿责任及在辞职信生效后产生事实劳动关系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