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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2-26 来源:辽宁省人力资源服务
2018年沈阳市最低工资标准上调
2018年1月1日起,沈阳市最低工资标准上调了。近日,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了关于调整沈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沈阳市和平区、沈河区、大东区、皇姑区、铁西区、苏家屯区、浑南区、沈北新区、于洪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530元,调整为16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5元调整为17元。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经市政府同意并报省政府批准,沈阳市确定最低工资标准。其中,月最低工资标准为:和平区、沈河区、大东区、皇姑区、铁西区、苏家屯区、浑南区、沈北新区、于洪区由1530元,调整为1620元;新民市、辽中区、法库县、康平县由1230元调整为1350元。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和平区、沈河区、大东区、皇姑区、铁西区、苏家屯区、浑南区、沈北新区、于洪区由15元调整为17元;新民市、辽中区、法库县、康平县由12元调整为14元。
2018年1月1日起
辽宁省(含14市)最低工资标准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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