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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2-23 来源:资金筹集处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为支持住房租赁消费,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沈阳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方案》(沈政办发[2017]53号)以及沈阳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运行要求,现对缴存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业务办理调整事宜明确如下:
1、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自租房房租的原有要件基础上,增加由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机关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取消《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申请表》。
2、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其它要件、办理流程等仍按现行有关政策执行。
3、本通知自2018年2月22日起执行。
4、由于系统调整,网上租房提取暂停,租房提取业务全部在前台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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