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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9-14 来源:
即日起,2018年度沈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开始缴费,续保和新参保的居民,可携带相应材料到社区进行缴费。其中,享有沈阳市城镇户籍的老年人、成年人个人缴费550元/年,在校学生及未满18周岁非在校居民个人缴费120元/年,学龄前儿童、新生儿、准新生儿个人缴费170元/年。
【缴费标准】个人缴费标准普涨30元9—11月办理
按照规定,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中、小学校每年9月至11月办理;其他城镇居民可在每年1—11月份到所在社区或区、县(市)民政部门按月办理当年参保业务;每年9—11月办理下一年度参保业务;其中9—11月份办理本年度参保业务人员须同时缴纳下一年度的医疗保险费。
此前,沈阳市调整了缴费标准,自2017年9月1日起,沈阳市城居保各类人群(不含低保等人员)个人缴费普涨30元/年,缴费居民需按照新标准缴费;同时,政府补助标准也将同步提高30元/年,并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缴纳下一年度费用时,就将执行新的缴费标准,其中享有沈阳市城镇户籍的老年人、成年人个人缴费550元/年,在校学生及未满18周岁非在校居民个人缴费120元/年,学龄前儿童、新生儿、准新生儿个人缴费170元/年(以上缴费标准均不含低保等人员)。
【解疑答惑】续保断保了该怎么办理?
在校学生由学校统一组织办理,可选择按年申报缴费;符合参保条件的新生儿及准新生儿,在沈阳市户籍所在地或常年居住地社区办理参保手续;学龄前儿童、成年参保人续保应携带医保卡、身份证、户口本等证件在社区办理。低保户、低保边缘户人员,到所在区、县(市)民政部门申请办理参保。
对于新参保和曾有过断保的居民,要注意有待遇等待期,其中新参保人员(特困人员、未成年人除外)设立三个月待遇等待期:每年1—8月期间办理本年度参保业务的居民,自缴纳一年保费到账次月起三个月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待遇享受到当年12月31日。每年9—11月份办理本年度参保业务并同时缴纳下一年度的医疗保险费的居民,待遇期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当年未缴费且只缴纳下一年度医疗保险费的待遇期为次年的4月1日至12月31日。参保的在校学生按年度缴费,不设立待遇等待期。新生儿及准新生儿,自参保缴费到账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至缴费年度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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