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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8-28 来源:
日前,沈阳市人社局下发了“关于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对部分医保问题进行了说明,并自2017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
外地户籍人员
未成年子女可在沈参保
将持有沈阳市居住证、且现已参加沈阳市职工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累计参保时间一年以上的外地户籍来沈务工人员的非在校未成年子女纳入沈阳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其个人缴费标准及政府补助标准、医疗保险待遇同本市非在校未成年人。
沈新农合9-11月
可参加下一年居民医保
符合参保条件的沈阳市城乡居民,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只能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二者中的一种,政府按照国家标准和有关要求只能给予一次补助。
对于违规重复参保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依据重复参保的时间顺序,确定本年度首次参保缴费的一种医疗保险作为城乡医保参保选择,财政部门据此给予相应参保补助。
沈阳市新农合参保人员在9月至11月份持当年新农合参保证明参加下一年的居民医疗保险,按医疗保险关系接续办理,自参保年度的1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强直性脊柱炎、偏执性精神病
列入门诊规定病种
强直性脊柱炎列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门诊规定病种,实行统筹基金年限额支付,年最高支付限额为1000元。
将偏执性精神病扩展为精神分裂症列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门诊规定病种,实行统筹基金年限额支付,年最高支付限额为1000元。
扩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医疗保险用药范围
将辽宁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甲类药品(国家限定非基层使用药品除外)和国家确定的基本药物(公共卫生药品除外)全部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保险用药范围,方便参保人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