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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8-10 来源:
日前,沈阳市人社局和财政局下发通知提到,2014年沈阳市开始实施的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在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为此自明年1月1日起,取消沈阳市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
那这个沈阳市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起什么作用呢?
通俗点说,它是沈阳市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再保险。
按照原政策,参保人住院发生医疗费用后,首先是启动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次,当符合条件的个人自付部分达到起付线(2014年沈阳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6万元)后,启动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最后,符合大病医保支付范围的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再由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按65%的比例补偿(2014年出台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时的报销比例为65%)。通常,享受到补偿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多为医疗费用较高或患有大病的人群。
按照本次通知,自明年1月1日起取消沈阳市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自2017年9月1日起参加本年度或下一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时不再缴纳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费(按照此前缴费标准,沈阳市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在校学生及其他未成年人每人每年10元、成年及老年居民每人每年38元)。
参保人员已趸缴2018年及以后年度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费的,由沈阳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予以退费。参保人员2017年应由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支付的费用,须在2018年6月30日前办理申报手续,资金从原渠道解决。
同时,2014年下发的《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的通知》作废。对于已经购买了沈阳市城镇居民医保的居民,启动基本医疗保险时,符合条件就可享受大病医疗保险的报销待遇(大病医疗保险无需个人缴费),上不封顶。如想额外再享受报销,可考虑购买商业保险作为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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