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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8-09 来源:
从本月起,沈阳市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养老保险费及工伤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费,不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改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按时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将面临滞纳金和罚款。
针对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缴费单位在每月1日至15日,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地方税务机关将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地方税务机关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针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委托银行代征,参保人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工商银行24个指定网点签订扣款协议。
为确保参保人正常缴费,经地方税务机关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双方协商,现正常持续缴费的参保人原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银行三方共同签订的扣款协议继续执行,由地方税务机关接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履行征收职责。参保人也可根据本人意愿,重新与银行签订扣款协议。参保人签订扣款协议后,应到户籍所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录入银行账号、补充相关信息、选择当年养老保险费缴费档次、核定应纳费额等相关业务。
以后每年7月1日至15日,参保人应到户籍所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选择下一社保年度养老保险费缴费档次,并核定应纳费额。参保人应按照户籍所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应纳费额,于每月18日前将应纳费款存入本人开立的缴纳养老保险费银行账户。银行代扣费款后,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汇总申报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