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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7-20 来源:
【事项名称】
单位职工在职转退休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
3.《关于调整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沈劳社发〔2009〕33号)
4.《关于参加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沈人社发〔2010〕127号)
5.《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医疗保险问题的通知》(沈人社发〔2011〕93号)
6.《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账基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沈人社发〔2013〕109号)
7.《关于调整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的通知》(沈人社发〔2016〕17号)
【申请条件】参保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单位经办人员需要持《退休审批表》、《养老金计发核定表》至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单位参保窗口办理在职转退休手续。最低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均达到我市缴费年限要求的,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后,自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最低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未达到我市缴费年限要求的,需要按规定一次性缴足,自缴费到账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办理材料】
1.《参保人员变动审批在职转退休表》原件;
2.《退休审批表》原件及《养老金计发核定表》复印件(省属养老参保单位、铁路养老参保单位及机关事业等单位退休审批手续略有不同,以相关养老保险机构审批手续为准)。
3.单位经办人二代身份证原件。
注:复印件需用A4纸单面等比例复印,每页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办理地点】所属医保局
【办理时间】每月1-15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24-62161173 024-62161771
【办理流程】
单位经办人员持相关书面资料和《参保人员变动审批在职转退休表》至所属医保局单位参保窗口办理。2017-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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