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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9-22 来源:沈河个体养老
全市灵活就业人员、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
根据全省2022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调整情况,现就我市2022年1月—2022年12月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及补差事宜通告如下:
一、2022年未缴费人员可在以下8个缴费档次中自愿选择
(图片来源:沈河个体养老)
二、2022年已缴费人员需对已缴纳月份进行差额补缴
(图片来源:沈河个体养老)
三、灵活就业养老保险费签约扣款相关事项
9月灵活就业养老保险费签约扣款工作已经启动,本月扣款金额包括9月份灵活就业养老保险费(以新缴费基数计算)和因缴费基数调整产生的1-8月份需补缴的差额费款,部分缴费人扣款金额高于往月。
如缴费人签约账户余额不足,会导致扣款失败,缴费人可选择“辽宁税务”微信公众号、“辽宁移动办税APP”、“辽宁省税务局”支付宝小程序、签约银行等渠道自主缴纳。如缴费人未进行自主缴纳,上述应缴费款将在10月份签约扣款时一并扣除,请确保签约账户余额充足。
四、已办理待遇计发、丧抚待遇领取、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个人账户一次性返还等变更业务的,个人缴费基数不再重新核定,不需补缴差额费款。
五、本年度缴费截止时间暂定为2022年12月20日。
六、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办公室关于部分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辽人社办〔2022〕22号)的要求,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档次中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七、相关事项如遇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
2022年9月20日
文章来源:沈河个体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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