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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5-11 来源:税来税往、小颖言税、晶晶亮的税月
个人所得税与企业和个人都息息相关,今天给大家整理了最全33种免征个人所得税知识点。 大家读完这篇文章可以收藏、发给员工,以后遇到个税问题也能从容应对。 01 个人所得税最新税率表 建议打印出来学习 一、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二、个人所得税预扣税率表 02 如何计算申报 个人所得税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二、哪些个人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需要缴纳个税的共9项。 (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 三、新个税法下如何计算工资、薪金? 2019年实施的新个人所得税法,明确了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日常采取累计预扣法进行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采取基本平移现行规定的做法预扣预缴。 何为累计预扣法? 那应该到底应该怎么算员工工资、薪金呢? 举个例子: 一职员2015年入职,2022年每月应发工资均为10000元,每月减除费用5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为1500元,如果从1月起享受专项附加扣除1000元,没有减免收入及减免税额等情况,以前3个月为例,应当按照以下方法计算预扣预缴税额: 1月份:(10000-5000-1500-1000)×3%=75元; 2月份:(10000×2-5000×2-1500×2-1000×2)×3%-75=75元; 3月份:(10000×3-5000×3-1500×3-1000×3)×3%-75-75=75元。 除工资、薪金外,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按70%计算。 在计算减除费用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按800元计算;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20%计算。 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个人所得税的预扣预缴方法,基本平移了现行税法的扣缴方法,特别是平移了对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费用按800元计算的规定。 这种预扣预缴方法对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来讲既容易理解,也简便易行,方便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操作。 03 免征个人所得税 33种情形 一、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 相关法律规定: 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不征个人所得税。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可扣除一定标准公务费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相关法律规定: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福利费(生活补助费)免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中可以免税的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相关法律规定: 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四、救济金、抚恤金免税 相关法律规定: 救济金、抚恤金免纳个人所得税。 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五、工伤保险待遇免税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相关法律规定: “一、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六、单位和个人缴纳的“三险一金”免税 根据财税[2006]10号规定: 企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规定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七、个人提取的“三险一金”免税 相关法律规定: 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八、生育津贴免税 相关法律规定: 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九、按国家统一发放的补贴、津贴免税 相关法律规定: 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十、退休费、离休费等免税 相关法律规定: 免税。具体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免纳个人所得税; 十一、延长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从所在单位取得的补贴免税 相关法律规定: 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和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十二、科技人员职务转化现金奖励减征50% 相关法律规定: 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三、科技人员股权奖励暂不征税 相关法律规定: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四、亚洲开发银行支付的薪金津贴免税 相关法律规定: 对由亚洲开发银行支付给我国公民或国民(包括为亚行执行任务的专家)的薪金和津贴,凡经亚洲开发银行确认这些人员为亚洲开发银行雇员或执行项目专家的,其取得的符合我国税法规定的有关薪金和津贴等报酬,免征个人所得税; 十五、军人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免税 相关法律规定: 第六项: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十六、军人的十三项补贴 相关法律规定: (1)政府特殊津贴;福利补助;夫妻分居补助;随军家属无工作生活困难补助;独生子女保健费;子女保教补助费;机关在职军以上干部公勤费(保姆用费);军粮差价补贴,属于军队干部的免税项目或者不属于本人所得的补贴、津贴,不用缴纳个税。 十七、退役士兵的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免税 相关法律规定: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十八、远洋船员的伙食费 相关法律规定: 由于船员的伙食费统一用于集体
计算公式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规定:
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规定:
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根据财税[2006]10号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规定:
财税〔2018〕58号规定:
根据国税发[1999]125号规定:
财税〔2007〕93号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免税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6〕14号)规定:
(2)暂不征税的补贴、津贴有5项:军人职业津贴;军队设立的艰苦地区补助;专业性补助;基层军官岗位津贴(营连排长岗位津贴);伙食补贴。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规定:
国税发〔1999〕202号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