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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发文件,社保违规或将上失信名单!这9大行为属于严重失信

时间:2022-04-11 来源:51社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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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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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的主要内容虽然是构建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但其中提到了依法打击骗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社会保险待遇、保障性住房等行为。建立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这一项已不是第一次提出,但再次重申,足见国家对社保的重视。并且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并不止针对企业,个人也是主体

01/什么样的社保行为,是失信、失范行为?


按照《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这份文件的内容,可以提炼出定的社保严重失信、失范行为包含9条:


(一)用人单位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的;

(二)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违规参加社会保险,违规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超过20人次或从中牟利超过2万元的;

(三)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数额超过1万元,或虽未达到1万元但经责令退回仍拒不退回的;

(四)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冒领、多领社会保险待遇超过6个月或者数额超过1万元,经责令退回仍拒不退回,或签订还款协议后未按时履约的;

(五)恶意将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用于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约定以外用途,或者造成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泄露的;

(六)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不按服务协议提供服务,造成基金损失超过10万元的;

(七)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第三人依法应偿还社会保险基金已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有能力偿还而拒不偿还、超过1万元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02/上了失信名单,会有什么惩戒?

那么成为上了失信名单,会有什么惩戒措施?具体措施如下,包括个人和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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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成了失信企业,将成为重点监督对象,并在财政补贴和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方方面面受到限制或禁止。


2022年3月18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出台了《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8号,以下简称《办法》)已正式执行。其中也列入了一些社保违规行为,重复的内容51酱不再多说。


但新《办法》也重点强调了法律责任,将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查,加强对骗取社保基金的处罚力度,对用人单位、支出单位追究责任。


这些都在提醒我们,对社保政策保持敏感度,重视社保合规的问题。政策随时在更新,审查也在逐步加强。


政策原文链接:


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http://www.mohrss.gov.cn/xxgk2020/fdzdgknr/zcfg/gfxwj/shbx/201911/t20191114_341580.html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

http://www.mohrss.gov.cn/xxgk2020/fdzdgknr/zcjd/zcjdwz/202202/t20220222_4365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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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从整体环境的变化,我们可以看出未来社保领域的一些监管趋势。

01/跨部门信息共享,多项建立数据比对模型

国税总局早就发过通知,提到很多大数据的联动,比如在2025年,要实现大数据和税务的监控、监管的深度融合,全面的数据整合和共享。相关部门信息将实现互通,社保、个税、公积金申报数据将实现全面比对,异常企业或将成为重点稽查对象。


目前北京、上海两地施行五险一金合并申报,相信未来会有更多的城市采用这种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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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越来越多的公共政策与员工待遇享受挂钩


从政策趋势看,国家从未放松对社保基金的监管,并且对社保基金的监管从细节、到检查力度均有所增强。除了参保问题、缴费基数问题、甚至还有三位一体问题。


目前全国一线城市(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杭州)都以正式或非正式的方式推行更加严格的“三位一体”管控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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