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1日,据国家卫健委消息,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决定在核酸检测基础上,增加抗原检测作为补充,并组织制定了《新冠病毒抗原检测应用方案(试行)》。
政策原文:
http://www.nhc.gov.cn/yzygj/s7659/202203/d4d7fb72088447f7a4f9cd10966a67eb.shtmlhttp://www.nhc.gov.cn/yzygj/s7659/202203/4573dfb9cca244509c29b964ba287889.shtml
文件中提到,社区居民有需求的,可通过零售药店、网络销售平台等渠道,自行购买抗原检测试剂进行测试。目前已有地区开始投放检测试剂,刷医保卡就可以购买。
病毒是否入侵人体,目前主要有三种方法来检测:核酸检测、抗原检测和抗体检测。前二者都属于直接检测病毒的方法。相比核酸检测,抗原检测的速度可以更快,操作也更便捷,但准确度较低,一般用于感染早期。疫情发生后,多国在公认核酸检测为新冠病毒检测“金标准”的同时,也推广了抗原检测,将之作为一项有效补充。根据《新冠病毒抗原检测应用方案(试行)》,抗原阳性结果可用于对疑似人群的早期分流和快速管理,选用的抗原检测试剂须经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同时,国家药监局发布通告,批准广州万孚生物等5家公司的新冠抗原产品应用申请变更。自此,国内新冠抗原检测产品正式上市。3月21日,国家医保局要求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应根据《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九版)》(以下简称《诊疗方案(试行第九版)》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试行第九版)》,综合考虑疫情防控需要、本地区医保基金支付能力,按照科学精准、积极稳妥、风险可控的原则,及时调整优化医保相关政策。
一是按程序将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及相应检测项目临时性纳入本省份基本医保医疗服务项目目录。
参保人在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统筹地区现行规定支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检测试剂的费用,可使用个人账户支付。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参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地方拟临时新增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项目及有关事项意见的函》(医保办函〔2022〕11号),持续规范和优化公立医疗机构提供新冠抗原检测服务的价格政策。各地医药集中采购机构要做好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挂网工作,积极推动挂网采购并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进行信息共享。同时加强测算和监测,协同推进价格、采购、支付和信息系统改造各项工作。二是及时调整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新冠治疗用药。对《诊疗方案(试行第九版)》新增药品,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参照《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国医保电〔2020〕5号)相关要求,将其临时性纳入本省份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对于《诊疗方案(试行第九版)》调出且不在基本医保目录内的药品,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应在《诊疗方案(试行第九版)》发布之日起停止医保支付。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做好新增药品挂网工作,对于尚未挂网的药品,允许医疗机构先在线下采购应急使用。《诊疗方案(试行第九版)》新增的奈玛特韦片/利托那韦片,由医疗机构按照企业与有关部门沟通一致的价格采购,医保部门按规定做好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