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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4-01 来源:
登记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注销其失业登记:
(一) 被用人单位录用的;
(二) 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三) 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四) 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 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七) 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八) 终止就业要求或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九) 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
(十) 已进行就业登记的其他人员或各地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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