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最新资讯
时间:2021-01-26 来源: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北大街56-35号中粮广场2号楼A座6层
咨询热线:024-86086990 86866777
官方微信公众号:mingshihr
招聘微信公众号:mingshihr
新浪微博:沈阳城仕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