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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1-05 来源:
Q:请问顾问老师,公司规章制度中规定员工加安排的调休需要在3个月内补休完毕,否则视为放弃休息且单位不用另行支付加班费,请问这样规定合法吗?
A: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安排员工在休息日加班的,单位须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对于许多单位来说,休息日加班安排补休是首要选择,不能安排补休则须支付加班工资,所以贵公司的规章制度并不符合法律规定。
但由于没有从国家层面对安排补休的期限进行规定,导致补休和加斑工作在实践中未能完全落实,从而产生了劳动争议。对此,各地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也有差异,一些地方的法院如江苏则根据当地规定为裁判理由,认为休息日加班单位需在六个月以内安排补休,否则支付加班工资。还有一些地方未明确规定法院一般按照普通的加班费争议来处理,要求劳动者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对此,建议单位尽早给加班员工安排调休,以免拖延时间较长形成拖欠工资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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