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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尾淘汰PK绩效考核,哪个更有效?

时间:2020-12-11 来源:内部问答

Q:我公司为了规避辞工难题,想要依据“不能胜任工作”辞退员工,因此推出“末等级淘汰”制度,以降低公司辞工成本,请问这样做可以吗?

A: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定程序,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才可以。而简单粗暴的“末位淘汰”或“末等级淘汰”或许能说明在所有被考核人员中该名员工成绩较低,但不能证明不能胜任该项工作。此时,比较稳妥的方式是通过考核的方式来加以证明。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淘汰的过程必须经过首次考核一培训/调岗一再次考核一合同解除四个步骤,稍有疏漏就会导致不利的法律后果。在经过这一系列的前置程序后,用人单位才可以根据最终考核结果,决定是否可以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作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手段,绩效考核由于其适用广泛、导向直接、方式科学的优点已经被企业广泛采用。于此同时,企业更要为绩效考核建立明确、固定的考评方式、考核标准、考核流程,通过制度和日常管理树立、培养企业以效定岗、以考代教的管理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