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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02 来源:
一、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的优惠政策如何执行?
答:自2019年5月1日起,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简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全省执行统一的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优惠政策如何执行?
答:自2019年9月1日起,全市失业保险继续执行总费率为1%(其中单位费率和个人费率各为0.5%)的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期限延长至2020年8月31日。
三、如何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
答:自2019年7月1日起,以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全口径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全口径平均工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依据省统计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数据计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每年公布一次,作为社保专用指标。
四、2018年全省全口径月平均工资是多少?
答:2018年全省全口径月平均工资为4801元。
五、如何确定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部分缴费基数?
答: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部分,以用人单位上月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单位按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计发的工资总额。对全年一次性计发的工资总额,应在实际发放下月计入用人单位缴费基数,平均分摊到全年。2019年7月1日起,统筹部分缴费基数最高为全省全口径月平均工资的300%。
六、如何确定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部分缴费基数?
答:职工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2019年7月1日起,全市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申报时,按照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申报和缴纳费款。缴费基数最高为全省全口径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为全省全口径月平均工资的60%。
七、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是如何调整的?
答:自2019年7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的60%、70%、80%、90%、100%、200%、300%七个缴费基数中自愿选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档次选定后,在一个社保年度内不再调整。
八、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是如何调整的?
答:自2019年7月1日起,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按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简称“全口径平均工资”)确定,缴费费率等其他政策保持不变。2018年我市全口径月平均工资为5244.46元。
2019年7月1日起,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申报时,按照我市全口径平均工资核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申报和缴纳费款。
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我市全口径平均工资核定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缴纳医疗保险。
九、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是如何确定的?
答:自2018年5月1日起,我市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按照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执行。
政策咨询电话:12366或12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