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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17 来源:
构建“一清单”“一平台”
“一标准”“一承诺”管理模式 打造最优政务服务通道
辽宁出台全国首部推进政务服务“最多跑一次”省政府规章
近日,辽宁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辽宁省推进“最多跑一次”规定》,于2019年9月1日起实施。
为了加大转变政府职能和简政放权力度,着力打造“宽进、快办、严管、便民、公开”的审批服务模式,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推动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为优化办事创业和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我省将《辽宁省推进“最多跑一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列入省政府2019年立法计划并于近日省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针对政务服务方面存在的信息共享程度不够、办事程序和环节繁杂、办事材料较多、办事时限较长、办事效率较低等突出问题,《规定》主要就推进审批制度改革,梳理政务服务高频事项,编制出台本省统一标准的适用“最多跑一次”的一件事及其办事事项清单,推动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构建省、市、县三级统一的一体化、标准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体系,完善以综合政务服务机构为依托的“一站式”集中服务功能,建立“一窗受理”平台,最终实现企业群众办事“最多跑一次”等方面作出规定。
一、全面推行“最多跑一次”事项的清单管理
为了方便人民群众办事,进一步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以企业和群众办事“少跑腿”为目标,梳理必须到现场办理事项的“最多跑一次”目录,精简办事环节和材料,推动政务服务入口全面向基层延伸,力争实现企业和群众办事“最多跑一次”。《规定》主要从两个方面作出规定:
一是省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全省统一标准的、适用“最多跑一次”的一件事及其办事事项清单,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动态调整,在省政务服务网公布。行政机关应当将本部门“最多跑一次清单”在其门户网站和其他方便群众查询的媒体上公布。市、县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对“最多跑一次清单”予以补充。
二是“最多跑一次清单”应当按照规范化、标准化要求编制每件事及其事项的办事指南。办事指南应当包含政务服务事项的名称、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办事流程、办事依据、办事时限、容缺受理范围等。
二、积极完善一体化在线服务平台
为了完善综合便民服务平台,加快建设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整合资源,优化流程,强化协同,着力解决企业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推动政务服务从政府供给导向向群众需求导向转变,从“线下跑”向“网上办’”、“分头办”向“协同办”转变,全面推进“一网通办”,为优化营商环境、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提供有力支撑。《规定》主要从三个方面作出规定:
一是省、市、县政府应当整合分散的政务服务资源和审批服务系统,构建全省统一的一体化、标准化在线政务服务网,加快通过数据共享实现申请人办事“一网通办”。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务服务事项应当纳入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网办理。
二是编制省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将各部门政务信息系统纳入数据共享交换平台。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行政机关不得新建政务服务业务专网;已经建成的,应当分类接入数据共享交换平台。
三是市、县政府应当完善以本地区综合行政服务机构为依托的“一站式”集中服务,设立集中办事的综合服务窗口,统一办理政务服务事项。
三、逐步提高便利化服务水平
为了推进线上线下深度融合,提供多样性、多渠道、便利化的政务服务,推动政务服务整体联动、全流程在线,做到线上线下一套服务标准、一个办理平台。《规定》主要从三个方面作出规定:
一是省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托省政务服务网,建立统一的政务服务身份认证系统,避免申请人办事在不同地区和部门系统重复注册验证。
二是省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网移动端,推动政务服务通过网站、移动终端APP、微信等各类服务载体和渠道为申请人提供服务。
三是具备线上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可以选择线上或者线下方式提出办事申请。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机关和公用企业事业单位不得限定申请方式。
四、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是党中央、国务院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重点工作。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是“减证便民”行动的具体措施,对于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改善营商环境、提高政府服务能力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务院要求部署,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的目标任务是进一步从制度层面解决群众办事难、办事慢、多头跑、来回跑等问题,并通过试点先行、积极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标准和规范。为深入贯彻落实《司法部关于印发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切实在我省开展试点工作,《规定》主要从三个方面作出规定:
一是规定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和直接关系公民人身、重大财产安全的证明事项外,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实际,对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并向社会公布。行政机关应当科学编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工作规程,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
二是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建立申请人诚信档案和虚假承诺黑名单制度。对申请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或者依法撤销相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
三是规定未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实行清单式管理,行政机关和公用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通过省政务服务网对外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