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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起沈阳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3%以上

时间:2018-05-08 来源:

   

  辽宁省政府办公厅近日下发《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全面落实省政府加强民生保障的决策部署,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经省政府同意,将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通知》提出,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方面,全省城市低保标准平均提高4%以上。沈阳市提高3%以上,大连市提高2.5%以上,鞍山、抚顺、本溪、丹东、锦州、营口市提高4.5%以上,辽阳、阜新、铁岭、朝阳、葫芦岛市提高5.5%以上。全省农村低保标准平均提高6%以上。沈阳市提高5%以上,大连市提高4%以上,鞍山、本溪、丹东、锦州、辽阳、铁岭市提高6.5%以上,抚顺、营口、阜新、朝阳、葫芦岛市提高7.5%以上。盘锦市城乡一体化提高6%以上。


  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方面,《通知》明确,全省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平均提高5%以上。原则上,各地区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幅度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提高幅度一致。原来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未达到低保标准1.3倍的地区,应加大提标幅度,确保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原来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高的地区,可以不调整或少调整集中供养标准,逐步实现分散供养标准和集中供养标准一致。各地区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按全护理、半自理、全自理三个档次,随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变化同步调整。


  此外,《通知》还要求,上述具体标准由各市政府按有关规定确定。低保标准调整后,各地区要同步做好低收入家庭(原低保边缘家庭)界定标准的调整工作。


  新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从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通知》要求,各地区要从2018年7月1日起,对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救助供养的对象按照新标准进行审批,给予保障或供养;对已经在册的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按照新标准重新核算低保金或供养金,并按规定发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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