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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8年度沈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工作的公告

时间:2018-04-1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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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残联《关于印发<辽宁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辽财非〔2016〕415号)要求,现将2018年沈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工作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沈阳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安置残疾职工的用人单位,于2018年4月1日—6月30日(节假日顺延),携带2017年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相关材料到报税地税机关同级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参加审核(财政全部拨款的行政单位和财政全部补助、部分补助的事业单位到财政拨款同级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参加审核)。逾期未参加审核的用人单位视为无残疾职工。


残疾职工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在申报时,应提供新版《辽宁省用人单位按比例就业申报表》(附件1)和《辽宁省30人以下企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申报表》(附件2)、本单位在职残疾人的二代残疾人证原件或伤残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上年度残疾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正规劳动合同原件或在编证明、用工备案表、工资表(工资手册)、社保缴费单、残疾职工个人养老保险手册等安置残疾人的相关凭证复印件。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认定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出具《辽宁省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审核通知书》。

根据《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部分征收政策的通知》(辽残联发[2017]41号),将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比例由1.7%调整为1.5%,此决定从2017年4月1日开始执行。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咨询电话:

市本级 86226168

和平区 23313580

沈河区 24863785

大东区 62431508

铁西区 25600080

皇姑区 86418008

于洪区 25834237

苏家屯区 89114644

浑南区 24826792

棋盘山 24718758

沈北新区 89605866

新民市 27511193

辽中区 87883670

法库县 31106033

康平县 873439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