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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10 来源:
住房公积金各缴存单位: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优化便企利民服务环境,维护职工缴交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现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规范如下:
一、调整标准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工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计算。
新录用和新调入的职工,缴存基数为自录用或调入之月起至调整月前的月平均工资。
因病伤产假(6个月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缴存基数核定方法应为职工上一年度工资总额(单位支付工资,不包括病伤保险或生育津贴)除以单位支付工资的实际月数。
二、调整时间 单位已准确核定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选择在年度内的任一月份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三、调整要求
各单位要严格遵照通知要求,及时核定职工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基数,并在核定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一个月内,将核定情况告知职工本人,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应缴尽缴。
单位和职工上一年度缴存基数保持不变的,须向管理部申报备案缴存基数零调整情况。
当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公布前,单位和职工已按照上一年度的工资总额调整一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其调整有效;在当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公布后,因缴存基数上限原因已完成调整但尚未调整到位的职工,当年可再调整一次。
因缴存基数调整工作影响职工足额缴存的,单位应及时予以补缴。
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工作政策性强,关系职工切身利益,各管理部应严格遵照本通知要求,规范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对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中出现的错调、漏调、补调等情况,应本着尊重事实,维护职工缴交权益的原则,予以特殊办理。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