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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2-13 来源:华商晨报
日前,沈阳市人社局印发了“关于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通知”,将调整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本次工伤待遇调整的范围为2016年12月31日前,沈阳市按月领取伤残津贴(不包括按基本养老金调整待遇的退休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此次调整所需资金,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调整标准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调整标准为,伤残津贴调整后最高每月增加150元,生活护理费最高每月增加110元,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每月增加70元。 伤残津贴调整 一至四级工伤人员: 一级伤残每月增加150元, 二级伤残每月增加140元, 三级伤残每月增加135元, 四级伤残每月增加130元。 调整后的最低伤残津贴标准:一级伤残人员每月2250元,二级伤残人员每月2120元,三级伤残人员每月2000元,四级伤残人每月1880元。 2016年12月31日前,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的五级、六级工伤人员,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增长水平的一定比例进行调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生活护理费调整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11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95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80元。调整后的最低生活护理费标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月176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146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1215元。 亲属抚恤金调整 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每月增加70元。调整后的最低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工亡人员配偶抚恤金每月1030元,其他供养亲属抚恤金每月9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