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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在沈阳租房住能落户口?

时间:2017-11-28 来源:

    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经有关部门批准调入党政机关的副处级以上干部及随迁家属……对于一些特定在沈租房的外地人,现在可以享受将租赁住宅作为落户地的权利。
  昨日,《关于在沈租赁住房居民享受公共服务相关政策的通告》对外公布,明确了九大项承租人可享受的公共服务权利,涉及子女教育、就业扶持、社会保险、计划生育、住房保障、户籍管理等方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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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及子女教育、社保等方面】

  作为全国住房租赁试点城市之一,沈阳市在不断研究解决承租人“租购同权”的问题。近日,经沈阳市政府批准同意,《关于在沈租赁住房居民享受公共服务相关政策的通告》对外公布。此次通告涉及的公共服务范围包括子女教育、就业扶持、社会保险、计划生育、住房保障、户籍管理等方面。其中规定,凡是在沈租赁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家庭人员(包含辽中区、新民市、康平县、法库县),均可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条件下,享受相关公共服务权利或与本市市民的同等待遇。


  特别是在外来人口子女就学、参加中高考;大学生就业创业租房补贴;用公积金支付住房租金以及在租房落户方面都有了新的突破,对于承租人来说,将能够更加便捷、幸福、稳定地在沈工作和生活。


  沈阳市房产部门表示,下一步,随着沈阳市不断加强经济社会发展,提升市民的配套服务待遇,将继续完善和扩大承租人应依法享受的公共服务和权利,稳定租赁关系,改善居住环境,提高新市民在沈居住的安全感、稳定感和归属感。

  【特定人群可享受租房落户政策】

  目前,在沈阳落户的门槛也进一步降低。根据通告,对于特定人群,其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在申请落户时可以将租赁住宅作为落户地。

    这部分人群具体为:经国家、省和市有关部门批准调入的党和国家行政管理机关的副处级以上干部及随迁家属;具有普通中等专业以上学历,接受高等教育且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等国家承认的相应专业技能证书人员;非沈阳生源应届(含择业期两年)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普通高中等院校毕业生。

  【外来人口子女可就近或分配入学】

  通告首先对外来人口子女入学的相关待遇进行了明确,其子女适龄入园、小学(初中)公办学校将按照租房居住地就近或服从分配入学。此外,符合相关条件还可参加沈阳市中考、高考。
  随迁适龄子女入园:幼儿园在遵守《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实行自主招生,外来人口适龄子女与本地适龄儿童享有同等待遇


  随迁子女入学:沈阳现行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接收外来人口子女入学,根据居住证及其他相关条件,由公办学校接收,免试就近入学。外来人口子女与本地学生混合编班,在学籍注册、学习考试、评优评先等活动中一视同仁。
  参加中考:非本市户籍具有本市初中学校学籍或毕业证、且在沈阳市居住地管区公安派出所办理了居住登记的承租人随迁子女,可以在沈阳市报名参加中考,并与城市考生享受同等待遇。
  参加高考:凡在沈阳市具有高中阶段三年完整学籍、实际学习经历和初始学籍,父母在辽宁省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和居所,经审核合格后可在沈阳市参加高考。

     【除创业外学士就业也给房租补贴】

  目前,沈阳开始建设高校毕业生实名制就业监测管理体系,掌握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并大力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为了鼓励高校毕业生留沈发展,吸引人才就业创业,将继续执行房租补贴政策,并加大力度,将学士创业房租补贴调整为学士就业创业房租补贴。
  此外,在沈租房的外地人还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失业登记、就业信息查询等服务。如在沈相关单位就业,可享受参加居住地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登记等服务。

  【可享受养老、医疗等社保福利】


  对于外地人而言,在沈阳还将享受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的福利待遇。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凡是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都在参加养老保险范围之内,无职工户籍要求,当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工伤保险:凡是正常在沈阳市境内按规定有劳动合同的职工,无论是否为沈阳市户籍或承租人,均可由公司缴纳工伤保险,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非沈阳市户籍人员随用人单位参加沈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如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可在沈阳市自愿参加城镇灵活就业医疗保险,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
  失业保险:非沈阳市户籍人员在沈阳市工作可以正常参加失业保险,失业后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其中如在沈阳市办理《居住证》的失业人员,可在沈阳市领取失业保险金。

  【在沈租房患重疾等可申请救助】

  根据通告内容,在沈租房的外地人还可享受社会临时救助、居家养老等公共服务,以及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非沈阳市户籍承租人在沈阳市租赁房屋,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可以依据相关规定申请临时救助。同时,均可享受与沈阳市市民在居家养老、护理照料等服务方面的同等待遇。
  对于经济困难的承租人,因房屋租赁纠纷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权利的,可以依据相关规定申请法律援助。

  【缴满仨月可提取公积金付房租】

  根据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相关规定,非沈阳市户籍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沈阳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房自住的,租用的房屋属性为住宅的,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用来支付租房房租。
  同时,外地来沈就业人员还可享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政策。非沈阳市户籍的就业人员,可依据《关于沈阳市租赁社会房源实施公租房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沈阳市房产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可享办理换领、补领身份证等服务】

  在沈阳租赁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家庭人员,还可以办理出入境证件,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等,可在沈阳市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登记手续等。同时,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国家规定的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对于居住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给予的表彰、奖励,以及规定的其他公共服务和权利,也可同沈阳市居民一样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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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部门公开咨询电话
  沈阳市房产局(住房保障):82978020
  沈阳市教育局:22717964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2333
  沈阳市民政局:96100
  沈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3408865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12329
  沈阳市公安局(落户):23106094
  沈阳市司法局:12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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