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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沈阳个体户需为雇工缴纳失业保险

时间:2017-09-30 来源:

     昨日,沈阳市人社局、沈阳市地税局联合下发通知,从10月1日起,将沈阳市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个体户)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参保范围,并按沈阳市用人单位现行失业保险政策管理。

  要求个体户应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市)、开发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参保登记,办理《失业保险手册》。同时,个体户应为雇工办理失业保险参保登记,在个体户的雇工有增减变化时,在每月15日前携带雇工增减相关材料,到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市)、开发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停保、续保或退保手续。



  对个体户失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比照企业失业保险费相关政策执行。其中,缴费基数和费率与企业一致,个人失业保险费由个体户代扣代缴。并且,个体户应比照企业的申报方式,于每月1日至15日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失业人员原所在个体户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且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进行失业登记和有求职要求的,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按照现沈阳市标准,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浑南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1071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以上(含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1224元。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861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以上(含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984元。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最长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从第5年开始,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1年,增加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及其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为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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