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大额补助医疗保险? |
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是为减轻参保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负担,确保参保职工在医疗费用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后能够得到连续治疗而建立的一种医疗补助制度。沈阳市现行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的年最高补助限额为45万元。 |
用人单位和职工如何缴纳大额补助医疗保险费? |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含退休职工)必须同时参加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2016年1月1日起,缴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132元,其中单位与个人各承担66元。大额医疗保险费在首次参保和每年1月份一次性缴纳。退休人员大额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从其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扣缴,1月份个人账户余额不足,次月补扣差额部分。在此期间,退休人员享有正常的医疗保险待遇。破产、关闭及注销的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全部由个人缴纳。 |
灵活就业人员如何缴纳大额补助医疗保险费? |
灵活就业等人员(含退休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必须参加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2016年1月1日起,缴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132元。2016年2月起,未核定2016年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办理参保手续后将按照新缴费标准缴纳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费;已核定2016年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将从2016年3月开始补收差额部分。在此期间,退休人员享有正常的医疗保险待遇。 |
企事业单位如何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
企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的同时,可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在成本或者费用中列支。补充医疗保险方案需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
哪些人可以享受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
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并足额缴纳城镇职工基本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费的在职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及退休人员可按规定享受沈阳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
哪家保险公司负责承办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具体承办沈阳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 |
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的待遇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
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期与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期一致。 参保职工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或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费期间,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待遇,也不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
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的补偿范围有哪些? |
参保职工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费用或参保职工因患符合急危重症门(急)诊抢救病种及抢救标准的,经120急救者、或经医疗机构门(急)诊抢救留观未住院者、或经医疗机构门(急)诊抢救留观转住院者、或经医疗机构门(急)诊抢救直接住院者、或经医疗机构门(急)诊抢救死亡者,其抢救期间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须含治疗费收费项目的),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阶段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个人自付部分(不含起付标准),超过600元以上(不含600元)的医疗费用。 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后享受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待遇的个人自付部分,不在补充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内。 253、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的补偿比例是多少? 自付金额(扣除起付标准) 补偿比例 600元(不含600元)—800元 40% 800元(不含800元)—1000元 50% 1000元(不含1000元)—3000元 60% 3000元以上(不含3000元) 70% |
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补偿方式是如何规定的? |
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按参保患者就医次数进行补偿。 2012年1月1日起,参保职工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补充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直接在定点医疗机构享受补偿待遇。 转外就医、长期居外定点医院住院和外出期间急诊的,由市医保局受理报销业务,补充医疗保险补偿款由人保财险沈阳市分公司拨付给参保职工。 2011年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符合补充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由人保财险沈阳市分公司分期分批将报销款划拨到参保职工本人银行帐户。 |
哪些人可以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
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在校中小学生及其他未成年人、在校大学生、成年居民及老年居民。 |
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待遇保障范围有哪些? |
参保居民在自然年度内,门(急)诊抢救(含留观、死亡)、家庭病床、住院(含转外、长期居外、外出急诊),累计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范围内个人自付且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线的医疗费用,均属于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待遇保障范围。 上述项目中居民大病保险补偿包含两部分: ⑴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内个人自付部分(不含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丙类项目,含乙类先行自付部分和等级医院自付部分); ⑵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支付的医疗费用(除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丙类项目外)。 其中参保居民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后再次住院时,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减半,因患恶性肿瘤、精神病、急慢性传染性肝炎、浸润型肺结核、慢性纤维空洞型肺结核的不收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
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
大病保险补偿起付标准是根据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确定的。 2014年居民大病保险补偿起付标准为16000元,以后各年度根据大病保险筹资水平和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进行适当调整,每年公布一次。 |
成年居民及老年居民大病保险的补偿比例是多少? |
成年居民及老年居民在自然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大病保障范围的医疗费用,年累计达到我市居民大病保险补偿起付标准(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上部分,均按照医院等级、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累计档及相应递增比例进行补偿: ⑴特三级医院补偿比例:居民大病保险补偿起付标准线以上0-20000(含20000)元补偿50%、20000-40000(含40000)元补偿55%、40000-70000(含70000)元补偿60%、70000-100000(含100000)元补偿65%、100000-150000(含150000)元补偿70%、150000元以上补偿75%; ⑵三级医院补偿比例:居民大病保险补偿起付标准线以上0-20000(含20000)元补偿55%、20000-40000(含40000)元补偿60%、40000-70000(含70000)元补偿65%、70000-100000(含100000)元补偿70%、100000-150000(含150000)元补偿75%、150000元以上补偿80%; ⑶二级及以下医院补偿比例:居民大病保险补偿起付标准线以上0-20000(含20000)元补偿60%、20000-40000(含40000)元补偿65%、40000-70000(含70000)元补偿70%、70000-100000(含100000)元补偿75%、100000-150000(含150000)元补偿80%、150000元以上补偿85%; 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补偿金额不设立封顶线。 |
门诊规定病种是否属于大病保险补偿范畴? |
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后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支付限额内的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资金给付,仍按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政策执行。 |
外地就医大病保险补偿比例是多少? |
⑴符合长期居外就医条件的大病保险补偿比例:按照本市相应等级医院的大病保险补偿比例执行; ⑵符合转外就医住院条件的大病保险补偿比例:在三级医院补偿比例上相应降低5个百分点; ⑶符合外出急诊住院条件的大病保险补偿比例:在三级医院补偿比例上相应降低10个百分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