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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必看 | 沈阳医疗(生育)保险新单位开户

时间:2017-09-26 来源:

【事项名称】
医疗(生育)保险新单位开户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
3.《关于做好企业“五证合一”社会保险登记工作的通知》(辽人社办〔2016〕23号)
4.《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
5.《关于调整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沈劳社发〔2009〕33号)
6.《关于参加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沈人社发〔2010〕127号)
7.《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医疗保险问题的通知》(沈人社发〔2011〕93号)
8.《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17〕36号)


【申请条件】
1.已办理“五证合一”营业执照的企业,在产生用工后30日内,依法及时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职工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2.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非企业用人单位在批准成立30日内,依法及时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职工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办理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如新开户单位已办理“五证合一”,需在报盘程序中“新开户单位基础信息采集(五证合一)”模块,按要求准确输入单位的名称、隶属关系、单位类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基本信息,录入信息核对无误后存盘,将电子文档保存到U盘中,同时打印《沈阳市社会医疗(生育)保险登记表》两份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3.如新开户单位未办理“五证合一”,需在报盘程序中“新开户单位基础信息采集(非五证合一)”模块,按要求准确输入单位的名称、隶属关系、单位类型、税号、组织机构代码等基本信息,录入信息核对无误后存盘,将电子文档保存到U盘中,同时打印《沈阳市社会医疗(生育)保险登记表》两份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4.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章的《承诺书》(仅新单位开户使用)
5.《辽宁省社会保险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6.单位经办人二代身份证原件。


温馨提示:
1、单位开户后,需同时办理本单位职工参保手续并提供相关材料(详见单位职工新参保批量申报办理单位职工续保批量申报办理)。
2、未“五证合一”的单位需补充提供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复印件需用A4纸单面等比例复印,每页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5.如遇特殊情况,可能需要补充提供其他材料。


【办理地点】所属医保局
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皇姑区崇山中路103号;
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沈河分局:沈河区西顺城街96号;
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浑南分局:浑南区银卡东路6号;
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铁西分局:铁西区重工街12路;
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铁西分局张士办理部:经济技术开发区流花湖街1号;
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和平分局:和平区长白西路51号,即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
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大东分局:大东区航空西路3号3门;
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沈北分局:沈北新区金星街44号;
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沈北分局蒲河办理部:沈北新区辉山大街123-29号;
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苏家屯分局:苏家屯区雪松路52号;
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康平分局:康平县政法路人社局院内;
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法库分局:法库县法库镇南外环路38号;
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辽中分局:辽中区东环街52号;
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新民分局:新民市南环东路21号。


【办理时间】
驻各区审批大厅的分局业务办理时间按审批大厅规定执行,如下:
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浑南分局每月1-15日8: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和平分局每月1-15日8: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沈北分局蒲河办理部每月1-15日8: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新民分局每月1-15日8: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市局及其余分局办理时间为每月1-15日8: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24-62161173  024-62161771
【办理流程】
1.在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门户网站下载中心(http://www.syyb.gov.cn/download.html)下载单位报盘程序及《承诺书》(仅新单位开户使用),也可携带U盘至所属医保局单位参保窗口拷取。
2.单位经办人员按规定携带相关材料和《沈阳市社会医疗(生育)保险登记表》(纸质和电子文档)至所属医保局申请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