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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精简沈阳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新增申报材料的通知

时间:2017-09-20 来源: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各医药机构:

围绕打造国际化营商环境的总体目标,近期,市医保局结合日常工作对医药机构新增工作进行梳理,旨在简化办事流程,方便医药机构业务办理,经上级行政部门批准,对医药机构新增申报材料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新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申报材料

1.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报材料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及其诊疗科目明细;军队医疗机构需提交军队对外有偿服务许可证及有偿收费许可证;

(2)《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3)医疗机构设置批复文件;

(4)医疗机构成立以来的业务收支情况,门诊、住院服务数量,以及可承担医疗保险服务能力的材料;

(5)医疗机构医护及药技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证、执业证、职称证;

(6)医疗机构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

(7)医疗机构银行开户的相关材料。


2.申请门诊统筹服务项目另需申报材料

(1)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具备社区卫生服务职能的相关文件;

(2)驻沈高校医院(卫生所、卫生室、门诊部)申请大学生门诊统筹服务项目,需提供其与高校隶属关系的证明文件或材料。

(3)申请门诊统筹手术治疗病种服务项目的医疗机构,应提供机构作为区属二级以上(含区属二级)、市属三级以下(含市属三级)的综合医疗机构或与现有手术病种相对应的专科医疗机构的相关资质材料。


3.申请生育保险相关服务项目另需申报材料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2)申请计划生育服务项目的医疗机构提供卫生和计生行政部门对计划生育服务项目的批复文件;

(3)从事生育服务项目卫生技术人员的母婴保健技术相关资格证书。


4.申请门诊规定病种及家庭病床服务项目无需在申报平台进行申报,请到医保局医疗审核处现场办理。


二、新增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申报材料

1.《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

2.《营业执照》副本;

3.《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4.药师(含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具备执业资格的药学技术人员的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执业药师注册证;营业员身份证、健康证;

5.按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

6.零售药店银行开户的相关材料。

具体操作请阅读沈阳医保医药机构网上申报互动平台中《沈阳市医保网上申报互动平台业务办理使用手册》

咨询电话:62161739

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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