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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7-20 来源:
【事项名称】参保单位注销登记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
3.《关于调整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沈劳社发〔2009〕33号)
4.《关于参加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沈人社发〔2010〕127号)
5.《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医疗保险问题的通知》(沈人社发〔2011〕93号)
6.《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账基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沈人社发〔2013〕109号)
【申请条件】
参保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医疗保险缴费义务时,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批或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医疗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医疗保险登记。
【办理材料】
1.加盖单位公章的《沈阳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单位变动表》;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批准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书面通知单,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缴费单位,应提供有关机关批准注销的书面资料;
3.地方税务机构、国家税务机构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4.由于参保单位登记地址、生产内容、经营地址等发生变动而需要改变医疗保险登记机构的,应提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相关机关出具的变更通知;
5.符合注销登记条件或暂时办理医疗保险账户封存的其他情况证明。
【办理地点】所属医保局
【办理时间】每月1-15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24-62161173 024-62161771
【办理流程】
1.参保单位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前,需要结清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2.在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网站中下载《沈阳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单位变动表》,填写后打印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3.携书面资料及相关表格到所属医保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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