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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参保人员停保

时间:2017-07-19 来源:

【事项名称】城镇居民参保人员停保


【设定依据】

《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沈劳社发〔2007〕43号)
2.《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沈劳社发〔2007〕44号)
3.《关于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的补充通知》(沈劳社发〔2007〕67号)
4.《关于调整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沈劳社发〔2008〕35号)
5.《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医保处〔2008〕22号)
6.《关于大学生参加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沈劳社发〔2009〕38号)
7.《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沈劳社发〔2009〕44号)
8.《关于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视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通知》(沈劳社发〔2009〕7号)
9.《关于进一步明确居民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沈劳社发〔2009〕4号)
10.《关于职工、居民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中心2009年2月发)
11.《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的通知》(沈人社发〔2010〕65号)
12.《关于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沈人社发〔2010〕124号)
13.《关于进一步调整和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沈人社发〔2011〕89号)
14.《关于在校学生及其他未成年人外出探亲期间医疗费给付和允许农民工未成年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沈人社发〔2011〕143)
15.《关于沈阳市城镇居民“新生儿”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通知》(沈医保发〔2011〕14号)
16.《关于灵活就业及城镇居民参保人员退费业务实施细则》(沈医保2011年1月发)

【申请条件】
参保沈阳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后需要身份转换的人员。

【办理材料】
如因转入单位办理停保: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需代办人还需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用人单位签订的“招工备案表”或“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其他原因办理停保除需提供“1”外,还需要提供社区盖章的《参保人员变动审批表》原件。

【办理地点】户籍所在区医保局
【办理时间】全月办理(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24-62161771、024-62161112
【办理流程】
1.学生转职工可直接办理职工医疗保险;
2.其它居民提供相关资料到参保代办单位所属医保分局办理停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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