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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7-19 来源:
【事项名称】医疗(生育)保险新单位开户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
3.《关于做好企业“五证合一”社会保险登记工作的通知》(辽人社办〔2016〕23号)
4.《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
5.《关于调整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沈劳社发〔2009〕33号)
6.《关于参加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沈人社发〔2010〕127号)
7.《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医疗保险问题的通知》(沈人社发〔2011〕93号)
【申请条件】
1.已办理“五证合一”营业执照的企业,在产生用工后30日内,依法及时到所属医保局为职工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2.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非企业用人单位在批准成立30日内,依法及时到所属医保局为职工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办理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 如新开户单位已办理“五证合一”,需在报盘程序中“新开户单位基础信息采集(五证合一)”模块,按要求准确输入单位的名称、隶属关系、单位类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基本信息,录入信息核对无误后存盘,将电子文档保存到U盘中,同时打印《沈阳市社会医疗(生育)保险登记表》两份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3. 如新开户单位未办理“五证合一”,需在报盘程序中“新开户单位基础信息采集(非五证合一)”模块,按要求准确输入单位的名称、隶属关系、单位类型、税号、组织机构代码等基本信息,录入信息核对无误后存盘,将电子文档保存到U盘中,同时打印《沈阳市社会医疗(生育)保险登记表》两份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4.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章的《承诺书》(仅新单位开户使用);
5.《辽宁省社会保险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6.单位经办人二代身份证原件。
温馨提示:
1、单位开户后,需同时办理本单位职工参保手续并提供相关材料(详见单位职工新参保批量申报办理、单位职工续保批量申报办理)。
2、未“五证合一”的单位需补充提供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复印件需用A4纸单面等比例复印,每页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5.如遇特殊情况,可能需要补充提供其他材料。
【办理地点】所属医保局
【办理时间】每月1-15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24-62161173 024-62161771
【办理流程】
1.在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门户网站下载中心(http://www.syyb.gov.cn/download.html)下载单位报盘程序及《承诺书》(仅新单位开户使用),也可携带U盘至所属医保局单位参保窗口拷取。
2.单位经办人员按规定携带相关材料和《沈阳市社会医疗(生育)保险登记表》(纸质和电子文档)至所属医保局申请办理。
注:以上内容如遇政策调整,按照最新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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