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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7-19 来源:
办理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
受理单位: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乡镇(街道)、区(县、市)养老保险分局。
基本流程:
1. 户籍认证
每月,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将享受待遇人员信息与公安户籍网信息进行比对,筛选出不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人员,将不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人员信息下发到所属区(县、市)养老保险分局、乡镇(街道)和村(社区),通知家属或参保人员办理相关手续,同时暂停其养老金的发放。
2. 群众监督
在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员的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群众可通过电话、口头等方式,向村(社区)、乡镇(街道)或区(县、市)养老保险分局举报,暂停其养老金的发放,经查举报内容属实的,停发养老待遇。
3. 日常认证
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工作人员应在每月5日前,将本区域内的人员变化情况,上报至区(县、市)养老保险分局,区(县、市)养老保险分局审核后将终止待遇支付。
4. 季度认证
(1)每季度的第一个月,由区(县、市)养老保险分局通过乡镇(街道)向村(社区)下发纸质的辖区内享受待遇人员名单;
(2)村(社区)逐人进行核查,填报《 年第 季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确认书》,签字、加盖公章后上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汇总后,签字、加盖公章,于每季度第二个月的5日前上报区(县、市)养老保险分局;
(3)区(县、市)养老保险分局 对新发生的冒领人员进行应追冒领信息录入,并将冒领人员名单下发到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和村(社区)负责冒领养老金的追缴工作。
通过上述认证方式,没有通过资格认证,区(县、市)养老保险分局对其进行暂停发放处理的享受待遇人员,如其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待其补办有关手续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从暂停发放之月起补发并续发养老保险待遇。
申请材料: 无
示范文本:无
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办理时限: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工作人员应在每月5日前,将本区域内的人员变化情况上报至区(县、市)养老保险分局;每季度进行一次享受待遇人员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
监督途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咨询电话:82510065
监督电话:264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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